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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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