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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项目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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