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乡化纤: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项目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乡化纤”)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377,296,814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每股4.21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9,071,729股,实际发行价格每股4.74元,募集资金总额990,999,995.46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验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发行费用(扣除进项税金)17,874,481.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3,125,514.3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6-00003号的验资报告。

2021年7月1日,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已使用0元,余额为973,240,550.46元。

截至2021年7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7,125.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万元)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万元)拟置换金额(万元)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104,800.3090,000.0067,125.5467,125.54
总计104,800.3090,000.0067,125.5467,125.54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拟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1.履行的审议程序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7月 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项目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项目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1年7月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新乡化纤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新乡化纤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5.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