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部分可交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公司已制订了相关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此次公司购买部分可交债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此次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购买部分可交债。
独立董事:徐光华 周凯 ZHOU ZHIPING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