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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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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2,881,188.2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因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青岛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某地块、A2文化”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都不予支付,为维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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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故中实上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2,339,99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3年11月2日的逾期利息损失421,198.2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2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2,881,188.20元。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090、2023-107),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案由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2023)京0108民初41182号中实上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9,785,721.42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281,32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判决,双方均上诉
(2023)济仲裁字第4723号中实上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9,462,224.31买卖合同纠纷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货款7,739,173.15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000.00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2,739,173.15元;2、本案仲裁费用57,299.00元,由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上述剩余未付款项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双方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书面表述。达成调解
(2023)沪0115民初92959号中实上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5,104,850.76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采购款共计4,156,653.19元,此款分四期支付: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万元;于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万元;2024年2月9日前支付656,653.19元;2、就上述付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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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案由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款义务,若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案件受理费40,053.00元,减半收取20,026.50元,由原告承担。
(2023)京0106民初21249号中实上庄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521,717.25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939,782.50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判决,双方均上诉
(2023)济仲裁字第4725号中实上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389,517.99买卖合同纠纷1、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931,794.91元,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或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期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931,794.91元。若被申请人以供应链融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贴息费用由申请人承担;2、本案仲裁费用23,3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的,上述剩余未付款项提前到期,且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可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双方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就本案争议事项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6、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本案争议的事实不作书面表述。达成调解
(2023)陕0102民初12508号中实上庄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1,605,941.88买卖合同纠纷1、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款项120万元(含诉讼费9,627.00元及利息20,297.65元);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40.00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40.00万元。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2、案件受理费9,627.00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达成调解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一项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多多药业有限公司诉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高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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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593,200.00元及违约金(①以2,55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

②以2,558,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③以2,593,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1%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三)根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080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86,200.00元及违约金(以2,586,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95倍标准计算);

2、对上述被告一所负债务,被告二负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28.00元,减半收取计16,764.00元,由原告负担2,899.00元,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13,865.00元;反诉费14,723.20元,减半收取计7,361.6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保全费6,520.0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已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判决。

五、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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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号《仲裁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41182号《民事判决书》;

3、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3号《调解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2959号《民事调解书》;

5、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21249号《民事判决书》;

6、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5号《调解书》;

7、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2民初12508号《民事调解书》;

8、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080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一月额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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