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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2
发布机构: 江苏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87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博瑞特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8月17日,大亚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经该次转让,意博瑞特持有大亚集团股权由63%减少为0.1%,思赫投资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思赫投资受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资签订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9月15日,大亚集团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双方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恢复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购人应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在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或按规定申请豁免。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大亚圣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该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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