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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源科技: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数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浙证监公司字[2021]86号《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问询函中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现就监管问询函中相关事项答复公告如下:

一、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共持有久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融控股)54,646.6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9866%,为久融控股第二大股东。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数源贸易有限公司、数源科技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东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本期销售给久融控股之关联企业久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提供加工劳务及其他收入7,753.70万元,确认场地出租收入8.00万元;本期销售给久融控股之关联企业数源久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久融)产品、提供加工劳务及其他收入17,127.21万元,确认房屋租赁收入55.15万元,向其采购材料支出7.12万元;本期销售给久融控股之关联企业杭州绿云置业有限公司产品、提供加工劳务及其他收入6.02万元,收取园区管理费301.89万元,向其采购材料支出97.17万元;本期销售给久融控股之关联企业杭州云栖云数据有限公司产品、提供加工劳务及其他收入11.57万元。此外,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相关人员谈话,久融控股是2013年从你公司剥离出的部分业务重组而成,当前其在杭州相关子公司的党、团、工会和安全生产仍由你公司控股股东管理。请说明你公司对久融控股是否有重大影响,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回复: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久融控股(02358.HK)普通股54,646.60万股,占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9.9866%。久融控股现董事会成员五人,其中:执行董事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三人。本公司未对久融控股派驻董事,亦无派驻董事计划,本公司仅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久融控股的经营决策及管理,对久融控股不具有重大影响。本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与久融控股亦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久融控股通过浙江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收购数源科技音视频业务,包括该业务涉及的部分人员。因国企改革历史原因,目前久融控股党、团、工会等工作实际仍由西湖电子集团管理,符合《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杭委党办[2017]6号)中对于“国有参股企业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可以维持不变”的相关规定,但西湖电子集团不参与久融控股具体经营决策,对久融控股不具有重大影响。目前,按照2021年7月16日杭州市国资委两新党组织属地化管理工作会议的最新要求,正在对久融控股党团、工会等工作进行调整,将移交至属地街道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对关联方的定义,本公司与久融控股不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久融控股年报显示,久融控股主营业务呈现多元化,主要业务覆盖新能源、智慧应用、云生态智慧园区等多个产业,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近年来,久融控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进军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领域,公司与久融控股及关联企业建立了技术联盟,经过长期的合作,已成为较稳定的客户并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不仅有望分享久融控股介入新兴业务快速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审计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为核实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认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取得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清单,并与前期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实变动情况;

3.取得公司对久融控股投资的相关投资决议、决策流程,向公司管理层、治理层了解公司对久融控股投资的目的以及公司对久融控股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的认定;

4.取得久融控股公告的组织章程、年度报告、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公司控股股东集团成员企业清单、公司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关联方清单:

(1)查阅久融控股的组织章程,核实股东是否有权利推选或委任董事;

(2)查阅久融控股年报中披露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与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进行对比,以确认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向久融控股派出董事;

(3)查阅久融控股年报中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情况,核实久融控股是否将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列为关联方、关联方中是否有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查阅公司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关联方清单情况,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集团其他成员企业是否将久融控股列为关联方;

5.向久融控股管理层发邮件询问关于久融控股董事的委任情况;

6.了解公司与久融控股交易的目的以及交易价格的确定情况;

7.取得公司对久融控股投资的证券公司对账单并向证券公司询证,以核实公司对久融控股的持股情况和相应的市值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20年末公司持有久融控股普通股54,646.60万股,占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9.9866%,未发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向久融控股派驻董事,亦无向其派驻董事的计划,未发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对久融控股具有重大影响。

二、你公司2020年商贸类营业收入71,793,31万元,营业成本71,628.48万元,主要为钢材、贵金属等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入;同时,2020年6月,公司向数源久融销售铝锭,金额13,459.15万元,公司将此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19.19万元。请你公司结合大宗贸易与铝锭供销合同

条款对比(包括但不限于存货风险承担等),说明公司对类似贸易类销售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回复:本公司自2020年1月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年末业务部门对本年度的商贸类业务合同条款和有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梳理,财务部门依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对识别合同、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收入确认时间等进行会计判断。

本公司根据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采用不同核算方式。对于本公司自第三方取得贸易类商品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即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贸易类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因此本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2020年6月,本公司向数源久融销售铝锭,在该贸易中供应商及采购、销售价格均由数源久融指定,本公司无权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因此,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按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其他交易公司取得商品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本公司有自主定价权,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本公司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审计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为核实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通过审阅销售合同及与管理层的访谈,了解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识别商品控制权转移的相关条款,判断公司在合同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抽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出库

单、客户签收单及销售回款凭证;

4.在客户中选取样本,向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进行截止测试,核对至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及客户签收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公司确定其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的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在交易中的身份为代理人的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公司向数源久融销售铝锭,在该交易中相应的供应商、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均由数源久融指定,因此,公司在该交易中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26,103.13万元,报告期内你公司调减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2,997.77万元,并增加当年营业成本。请结合应收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的取得依据、入账时间、调减原因等,说明对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款项是否按期拨付到位,是否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杭价服[2006]189号、杭建房[2006]195号、杭府纪要[2009]206号文计算核拨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景溪北苑于2017年竣工交付并结转成本,景溪南苑于2018年竣工交付并结转成本,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系与开发成本相关的补贴,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在未完成工程决算前以预估成本造价计算补贴金额,在完成工程决算后调整成本及对应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金额,并逐年进行披露。2020年4月21日,杭州市财政局召开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补贴工作第六次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纪要(杭财投[2020]17号),三墩北A-R21-03地块(景溪北苑)、三墩北A-R21-04地块(景溪南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计确定政府补贴金额为36,103.13万元。根据以上纪要,本年度调减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金额2,997.77万元。

根据市政府2017年4月24日召开的关于数源科技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补贴专题协调会议《备忘录》的精神,明确“按原预估与市财政局按规定实际拨付的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同意由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电子’)拨付,后续事宜另行协商研究决定。”补贴差额7,288万元已由西湖电子暂付到位,财务数据已在2016年度报告及以后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确认并披露。2018年12月19日,杭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对《关于请求对数源科技保障房项目三墩北A-R21-03、04地块明确补贴口径的报告》的反馈意见,其中关于财政补贴口径答复如下:该项目也可参照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关于数源科技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精神执行。因此,中兴房产负责开发的三墩北A-R21-03、04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财政补贴差额由西湖电子拨付。

三墩北A-R21-03、04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财政补贴共4.41亿元,其中杭州市财政局已拨付1亿元,截至今日尚余2.61亿元;西湖电子经2018年第8次董事会审议通过,8,012.63万元已于2018年7月13日暂付到位。

综上,剩余2.61亿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杭州市财政局尚未拨付到位,预计2021年及以后年度收取。

审计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为核实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与公司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的有关文件,核实文件中相关补贴的计算方法以及最终确定的政府补贴金额,以确认政府补贴依据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

2.取得公司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计算明细表,并进行复算,以核实应收政府补贴金额的准确性;

3.取得公司收到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的银行进账单,核实已收相关政府补贴金额的准确性;

4.取得公司2020年调整应收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计算表,并进行复算,核实相关政府补贴2020年计算金额与前期计算金额差异相应调整金额的准确性;

5.取得公司2020年调整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在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

间的分摊表,并进行复算,核实2020年相关政府补贴调整在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间分摊的准确性;

6.检查公司对应收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以及应收相关政府补贴调整的会计处理,以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已获得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补贴的收款权,确认的政府补贴金额准确,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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