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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2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5 号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显示,2017年,你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75.23万元、1,156.43万元、887.83万元,合计2,619.50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3,760.50万元。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你公司未在2018年、2019

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顿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云南联顿未完成2018年、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你公司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云南联顿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3年12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说明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

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你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直至2023年10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5条、第6.6.6条、第6.6.1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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