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9号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浙江交通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持有的你公司8.18%股份,并向除浙江交通集团和中植融云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要约价格为人民币6.1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浙商中拓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6.4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要约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请收购人及财务顾问就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请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该要约价格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于4月9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