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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2021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知情人保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6、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等),为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非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信息。 第八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关联知情人相互提供非公开信息时,需经关联知情人双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提供。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二)报送总裁审批;

(三)报送董事长审批;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四章 知情人对非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十二条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知情人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

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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