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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利润分配、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增减注册资本等信息,具体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个人。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未公开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业绩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填写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单(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按本制度附件2的格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按本制度附件3签署回执。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单、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备案,公司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汇总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及各子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单

报送信息单位
接受信息单位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年 月 日

保密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 ;

2、 ;

3、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任职单位或部门职务或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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