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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关于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尚需各方主体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和审批程序。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情况

4月26日,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能公司”)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韩示范区”)签署了《关于国家电投长春氢能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实施长春氢能产业基地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2.公司与氢能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与氢能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签署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介绍

(一)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荣注册资本:714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国家电投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A座6层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氢能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氢燃料电池、机械设备。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9993%,是实际控制人。

2.近三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年份总资产总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净利润
12018676.43384.1218.4292.31-2049.21
2201911048.1914181.979.14-3188.52-5480.83
3202064395.9652397.51341.3311998.45-11757.61

3.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氢能公司同受国家电投实际控制。

4. 经公司查询,氢能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高玉龙地址: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是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国家级国际合作示范区,2020年4月21日正式获批,6月29日,中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揭牌成立,是吉林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中韩示范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一: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方二”共同简称乙方)乙方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一”共同简称乙方)

(二)项目概况

国家电投长春氢能产业基地是国家电投集团打造国内PEM制氢核心装备行业头部企业的关键布局,基地规划打造为PEM制氢关键装备研发创新、示范应用、高端装备制造一体化的产业集聚区,形成千亿级氢能产业集群,支撑区域发展低碳绿色循环经济。

本项目规划投资约100亿元,建设年产40GW的PEM制氢高端装备研发与制造一体化基地。项目总体分三期建设,其中一、二期项目合计投资约50亿元(含研发投入)。一、二期项目合计建设占地约

400亩。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确保为乙方在中韩示范区投资项目提供权属范围内的所有服务配套,并具备使用条件。

2.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项目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与当地群众的矛盾纠纷。

3.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乙方提供符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项目申请资料,各项申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后,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尽快为乙方办理公司注册、项目备案、环评、安评、水保、能评、专项验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事务,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产。

4.在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帮助企业按程序申请国家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

5.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为乙方引进的高端技术人才提供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6.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支持,以实施补贴、政策奖励、人才引进政策、减免配套设施费用等政策支持长春绿动的建设发展。

7.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厂房(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研发实验室与办公室(建筑面积共计13000平方米)供长春绿动在过渡期内临时使用。

乙方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与甲方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公司,从事氢能产业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推动项目落地。该公司的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归属中韩示范区,具体股权投资事宜由甲方关联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2.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投资建设义务。3.开发建设按中韩示范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4.严格执行环保、安全 “三同时”制度。

5. 乙方以长春绿动作为主体购置项目建设用地,一期、二期项目用地共计约400亩。土地一次性整体规划,分阶段摘牌。土地摘牌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及盖章后成立,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生效。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氢能公司在中韩示范区合作共建国家电投长春氢能产业基地,合力培育和打造氢能产业,推动吉林氢能产业研发创新、示范应用、高端装备制造一体化协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氢能产业发展空间和氢能市场开拓能力。

2.本次合作促使各方优势互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2021年3月31日,与氢能公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为0万元。

六、风险提示

1.本协议尚需各方主体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本项目规划投资约100亿元,分三期建设,实际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的整体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在后期协议协商、签约及履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存在具体合作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电投集团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长春氢能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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