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0-05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0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8人,代表股份284,53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295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706,118,997股的40.23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4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2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3%;反对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560%;反对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2: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3%;反对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560%;反对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马自斌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王璐律师、赵东伟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