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暨对2020年
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效能,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约人民币88,031,368.73元(含利息及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授权财务部门办理注销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8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现就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