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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塑业:国风塑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

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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