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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关于对廖小同、庄宇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7 号

廖小同、庄宇: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廖小同、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39号)。根据上述决定,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廖小同、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庄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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