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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交易以及由前述品种结合而产生的交易,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

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支预测或者外币银行借款,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预测金额或者外币银行借款金额,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支时间或者外币银行借款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需发表专项意见。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

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2)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是外汇相关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纪检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4)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出审批。

(3)财务部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

(4)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要求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5)纪检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较大风险或可能出现较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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