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公司资产与业务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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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第四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按照孰低原则):
缺陷类型 | 类型描述 |
重大缺陷 | ?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 |
重要缺陷 | ?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
一般缺陷 | ?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5%; ?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 |
以上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确定。潜在错报金额是指公司或公司员工的行为发生了下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的事项而形成的错报金额。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类型描述 |
重大缺陷 | ? 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 ?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 控制环境无效; ?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管理层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 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
重要缺陷 |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未建立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 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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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一般缺陷 |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第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主要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的内部控制。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影响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 | ≥1% | 0.5%≤百分比<1% | <0.5% |
以上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确定。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公司或公司员工的行为发生了下文所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的事项而形成的财产损失。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 缺乏“三重一大”等重大集体决策程序; ?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 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管理层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 公司决策程序不完善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管理层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第八条 本规定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 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性及定量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