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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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