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1-041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立信”)。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要求,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的服务期限已经届满。公司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拟聘请大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3、本次变更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将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变更为大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大华2020年度末合伙人数量为232位,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821人。
大华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252,055.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225,357.80万元(包括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共376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与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末数:人民币405.91万元。大华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4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王景波,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8 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上市公司重组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超过1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宇锋,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上市公司重组审计、清产核资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年度审计费用事宜,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费用预计为78万元,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相比,减少2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自2013年至2020年期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立信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的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立信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要求,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的服务期限已经届满,因此公司拟聘任大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大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交聘请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大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2021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质量。大华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