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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单位(部门)受本制度约束,具有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对有关知情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应对该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行政审批等各阶段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2 日内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要求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将相关内幕

信息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备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对不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的行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

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姓名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签名登记 时间

单位/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公 司 简 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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