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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0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10 来源: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严雪峰:
  经查,2020年11月5日、2021年1月27日,你公司与西藏慧普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签订三份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合同金额累计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70.18%,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你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才补充披露上述重大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宋歌、严雪峰应当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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