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途径、知悉时间等事项,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备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经营、财务信息或重大事件:
(一)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劵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各参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要求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实需要向有关方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取得其对相关内幕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注2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填写所在部门、职务等;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应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