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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出具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并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关于该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出具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部门要求的内控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基于公司所出具的《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全面、真实反映了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结论客观、公正。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同时,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2、关于公司2020年度涉及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

的独立意见

我们结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2020年,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科平、谢志华、孙浩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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