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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042债券代码:148162 债券简称:22中交01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9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400,827,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63,84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0.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6,980,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3%。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8人,代表股份36,980,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9.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00,81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400,81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400,81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00,811,2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00,816,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9,6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六)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同意400,75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11,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1%;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七)审议《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400,75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11,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1%;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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