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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调整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真审阅了调出的2户对标企业(晶方科技、通富微电)公开信息披露资料,2户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产品市场规模非正常的爆发式增长,经营业绩波动较大,不再具备可比性,公司本次结合主营业务、行业地位、经营规模而补充纳入的3户对标企业(宏达电子、华微电子、三安光电)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建议客观合理,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北忠 张瑞彬 张 波 赵 敏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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