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周志济 潘爱玲
王新宇 曲冬梅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