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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执行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2024年4月)

(2024年3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经营战略快速有效执行和事业计划目标任务的圆满达成,根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组成及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执委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执委会主席指定,其他专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执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

第四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落

实负责。

(二) 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三) 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事业计划,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利

润分配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经营项目方案,按程序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五) 督促、检查公司各经营业务单元和专业组织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

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六) 批准公司日常经营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变动方案。

(七) 批准日常经营相关公司制度。

(八)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第七条 执委会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一)每次投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以下的主业投资;

(二)每次交易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境内)或1亿美元(境外)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提供担保、受赠资产;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

(四)下属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且每会计年度累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会计年度累计签署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的。

且本条(一)、(二)、(三)、(四)项每会计年度累计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下。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具体事项以执委会决议为准;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因实际工作需要,经业务部门申请、执委会主席批准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若遇特殊情况主席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主持。第九条 执委会主要讨论与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执行情况、组织和人事及需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题。

第十条 执委会办公室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参会人以及督促相关组织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等。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出具书面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召开原则采取现场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纪要应完整、真实、准确。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以作为日后考核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战略管理流程,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会,公司中心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执委会成员、党委和纪委委员、各业务主要领导和战略与业绩管理小组成员、专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等。中心组学习会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公司高管团队思想,凝心聚力,强化战略项目执行,确保经营目标达成。中心组学习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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