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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乐种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五号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做出核查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乐香料有限公司的发展,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和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1年度继续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丰乐农化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6385.72 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实际银行承兑票据、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共计2613.46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总计8,999.18万元。

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公司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2020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策程序、分配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在取得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对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有关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对202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和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和丰乐香料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同意2021年度继续为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经测算,为丰乐农化提供担保30,000万元;为丰乐香料提供担保1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相关决议日有效。

我们认为,丰乐农化和丰乐香料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为其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风险很小,同时可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其良性发展。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公司进行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依法运作,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丰乐种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投资银行发行的风险小、期限短的理财产品。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我们同意该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是有效的,能够有效防范内部风险。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七、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20年度报酬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续聘该所有利于保

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该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质,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重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能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该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支付其报酬,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丰乐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湖北丰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公司在对湖北丰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处于可控范围内,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和贷款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等34名

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人,在利润承诺期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保障了公司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到期进行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167号),资产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专项说明》也公允反映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减值测试情况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6952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专业资质,对其出具的报告,我们予以认可。

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考虑到公司独立董事承担的相应职责及其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参考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公司制定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充分体现了风险报酬原则,有利于进一

步促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履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独立董事的津贴由每人5万元人民币/年(税前)调整为每人6万元人民币/年(税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刘有鹏: 丁克坚: 朱 丹:

陈结淼: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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