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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105006】号审计报告确认,2020年度河钢股份母公司净利润为686,843,690.35元,提取盈余公积68,684,369.03元,减去永续债利息453,800,000.0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7,642,430,955.65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806,790,276.97元。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额10,618,607,852股扣除回购股份281,486,760股后的股本总额10,337,121,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派发现金共计1,033,712,109.20元,剩余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金额1,033,712,109.20元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2020年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 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备查文件

1、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四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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