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为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同时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与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2.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3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3.1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3.2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3.3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3.4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3.5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3.6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4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4.1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4.2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4.2.1 公司风控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后审计。
4.2.2 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落实,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风险等级应为R2及以下;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使用募集、增发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增发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4、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4.2.3 委托理财年度计划须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
4.2.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提交需经其审议的委托理财年度计划;若需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4.2.5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募集、增发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2.6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5 委托理财实施与风险控制
5.1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或审议通过后,由财务管理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等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部长-财务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秘-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委托理财实施方案。
5.2 委托理财情况由风控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每半年对理财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减值风险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5.3 财务管理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账外投资。6 信息报送及披露
6.1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6.2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4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7 约束机制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买委托理财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依规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8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