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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数。因此,公司决定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持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体系能够适应经营管理需求,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稳健开展,对子公司、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全面修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为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全面修订《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其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四、关于二〇二〇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董事薪酬依据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更好地激发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二〇二〇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更好地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6,145.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2.87%;

2、公司对外担保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已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精神,认真规范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二〇二〇年度证券投资情况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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