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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后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自2020年

日起至2020年

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证券投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证券投资,使公司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同比上升。报告期内,共实现证券投资损益53,533,086.57元。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投资品种为股票,未持有证券衍生品。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较好的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真实、

准确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五、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施该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该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0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照上述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子公司担保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及授权程序外,公司未发生其它对外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屈文洲

刘大成Jonathan Jun Yan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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