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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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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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业务外包、担保业务、全面预算、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担保业务、人力资源等5个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负数取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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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类别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错报金额(X) | X<近三年平均 净利润的1% | 近三年平均净利润的1%≤X< 近三年平均净利润的3% | X≥近三年平均净利润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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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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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类别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X) | X<100万元 | 100万元≤X<500万元 | X≥500万元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⑤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⑤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个。具体的重大缺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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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
未履行程序的担保 | (一)叶瑞林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嫌担保情形 2019年9月27日,叶瑞林与华讯科技签署了《借款合同》。同日,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出具了《担保书》,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华讯科技向出借人叶瑞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借款合同金额5,000.00万元。 (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轩实业)、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嫌担保情形 2016年7月28日,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2017年11月2日,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1月3日,民生金租与公司签订《法人保证合同》,公司就华讯科技在相关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对民生金租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1月29日,华讯科技就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租金还款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日,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诺对前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下项下的变更事宜充分知悉并认可,并确认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不因前述变更而减轻或免除。涉及借款本金92,023.49万元。 此两项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光胜先生个人越权代理行为。公司发现被担保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未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及时启动反担保程序等有效措施。公司未能遵守内部控制制度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 | 针对事项(一)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涉嫌担保情形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根据上述调解书,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已调解结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各方确认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事项(二)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嫌担保情形 1、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已裁定准许民生金租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华讯科技等已和民生金租达成调解,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调解书,华讯科技及相关担保人对民生金租的租金将在2022年2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分期支付,相关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将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公司不参与上述租金等费用的支付,公司不列入相关担保方的范畴。 此外,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印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环节;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合法合规意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否 | 否 |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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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吴光胜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