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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务实的工作态度,从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2023年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10次会议,审议了29项议案,监事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议案决议情况
八届二十八次2023-01-13现场+视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票通过
八届二十九次2023-03-30现场+视频《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全票通过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关于调整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1票同意
《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届一次2023-04-21现场《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票通过

- 2 -会议届次

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议案决议情况
九届二次2023-04-24现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票通过
九届三次2023-04-28现场《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票通过
九届四次2023-08-18现场《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全票通过
《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1票同意
九届五次2023-09-20现场《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全票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九届六次2023-10-16现场《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全票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届七次2023-10-27通讯《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票通过
九届八次2023-12-11现场《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全票通过
《关于制定<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十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督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税政策,财务管理标准规范,资金使用情况较好,内部控制能够有效执行保证了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2023年,公司监事会审核了2022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4个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于2022年度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所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操作流程优化。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严格规范关联交易操作流程,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

(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没有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成就情况等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系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按期落实整改,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通过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强化监事会监督和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忠实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公司监事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公司业务及所处行业最新动向,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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