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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独立董事提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财务审计机构连续十九年为公司服务,在审计过程中该所及该所人员能够按照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标准进行工作,通过对该所审计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观察,以及对该所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内部规范控制和业务发展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我们注意到了公司与关联方烟台海华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烟台东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烟台国网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英达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国研自动化有限公司、烟台东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玉麟电气有限公司、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采购商品、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2020年度的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发生金额发生较大差异,经了解为上述公司2020年年初预计的项目在后期未能实施所致。与关联方烟台东方瑞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采购商品、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2020年度的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发生金额发生较大差异,经了解为业务发展超出2020年初预计所致,尽管差

异比例相对较大,但是实际发生额比较小,累计金额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提议事先认可的独立意见签字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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