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计划投标海外项目,根据项目投标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项目担保。该事项属于公司及威思顿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拓展公司相关产品海外市场。本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供独立董事签字所用)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