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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4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51元/股。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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