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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重要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管理、融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金融性投资、采购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风险、融资与投资风险、采购与付款风险、存货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销售与收款风险、财务报告管理风险、研发管理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优化以前年度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即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含)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有关的,以资产总额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含)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控制环境无效;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重要缺陷: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相应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非常规或特殊交易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控制或未实施相应补偿性措施。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缺陷,归类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总体上已建立起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实施,确保内部控制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等相适应,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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