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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2)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达威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法定代表人:张达威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 14栋法定代表人:魏国

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4,226.5685 万元及利息1,327.229356 万元,以及自 2023 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15 金鸿债债券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第 1 项诉讼请求未偿付债券本金以及截至 2023 年11月30日的利息合计5,553.797856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2月 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湘自然资) 采抵字[2021]第0003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及湘(2021) 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三提供的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不动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四对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四提供的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8月27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付 15金鸿债的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15 金鸿债出现违约。15金鸿债违约后,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11 月、2020年8 月及2023 年8月与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持有人陆续达成了多份关于 15 金鸿债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务清偿协议》(以下简称“15 金鸿债和解协议”)。

根据上述 15 金鸿债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对于原告所代表的未进行偿付的

38.5%债券本金(金额为 9,119.88 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的偿付安排为:16.5%的债券本金(金额为 3,908.52 万元)及对应利息应于 2023 年 11 月30 日前偿付。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偿付原告所代表的15 金鸿债 16.5%的债券本金(金额为 3,908.52 万元) 及对应利息,故此全部未偿还的 38.5%债券本金(金额为 9,119.88 万元)及对应利息的全部债权均立即到期。

在上述 15 金鸿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二对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采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以其抵押的不动产为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四为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8,491.483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2)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法定代表人:张达威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 14栋法定代表人:魏国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6 中油金鸿MTNO0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3,272.5万元及利息 906.684229 万元以及自 2023 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 16 中油金鸿 MTN001 中期票据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第 1 项诉讼请求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以及截至 2023 年 11 月30 日的利息合计4,179.184229 万元为基数,自2023 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16 中油金鸿 MTNOO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在 16 中油金鸿 MTNO0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湘自然资)采抵字[2021]第 0003 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及湘(2021)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16 中油金鸿 MTNOO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5,197.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三提供的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不动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四对16中油金鸿MTN001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5,197.5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原告在16中油金鸿MTN001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51975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四提供的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9 年1月15 日,被告一未能如期足额偿付 16 中油金鸿 MTNOO1的本息,16中油金鸿 MTNOO1 出现违约。违约后,被告一分别于 2019 年2月、2020年8月及2023年8 月与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O1 持有人陆续达成了多份关于 16 中油金鸿 MTN001 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务清偿协议》。

根据上述 16 中油金鸿 MTNOO1 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对于原告所代表的未进行偿付的 38.5%中期票据本金(金额为 7,122.5 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的偿付安排为:16.5%的中期票据本金(金额为 3,052.5 万元) 及对应利息应于 2023 年11 月30日前偿付及对应利息被告一应于 2024 年6月30日前偿付。如被告一未能按期偿付任何一期债务,所有债权全部立即到期。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偿付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MTN00116.5%的中期票据本金 (金额为 3,052.5 万元)及对应利息。

在上述 16 中油金鸿 MTNOO1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二对原告所代表的 16中油金鸿 MTNO01 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采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以其抵押的不动产为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O1 中期票据本金5,197.5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四为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01 中期票据本金 5197.5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

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一及诉讼二均暂定于2024年5月27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公司涉及诉讼后期可能会导致相关资产查封(冻结)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 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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