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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张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张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人于2018年4月11日出任珠海中富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10次,亲自出席10次,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2020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0年1月7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继任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2、继任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秦弘毅先生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秦弘毅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提名、聘任秦弘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秦弘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2020年4月27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2019年度)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的担保事项。

2、2019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0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4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7.21%。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0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我们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进行了认真审议,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已经建立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专门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069,754.51元,未分配利润为-1,302,635,685.47元。虽然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但是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经董事会决定,2019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2020年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年4月30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发展,为子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对其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反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四)2020年6月18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孙公司申请抵押借款暨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孙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生产需要,有助于孙公司发展,为孙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抵押借款和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五)2020年8月27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止2020年6月30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我们没有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对公司申请抵押贷款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银行贷款展期12个月,有利于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安排,公司及子(孙)公司拟以自身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设备、存货、应收账款抵(质)押,或以担保、反担保、信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包括新增、展期及续贷),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等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及子(孙)公司拟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

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项目资金周转、票据业务、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等。有利于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周转,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0年10月28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为另一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名下不动产为另一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生产需要,有助于全资子公司发展,为全资子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抵押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查阅有关资料,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听取管理层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权,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根据公司的安排,与年审会计师商定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会议,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未有提议另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2020年度本人作为珠海中富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独立董事:张炜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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