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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44万份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许长龙、易丹青、杨汝岱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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