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1-70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7月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4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元/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2、2021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7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1年6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公示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6月26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7月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获授条件及对于首次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中钨高新2019年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50分位水平;
2.中钨高新2019年利润总额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50分位水平;
3.中钨高新2019年经济增加值(EVA)完成集团下达目标。
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ROE)为3.63%,高于目标值(3.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0.1%)或对标公司50分位水平(1.3%);2019年利润总额三年复合增长率33.7%,高于目标值(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26.8%)或对标公司50分位水平(-4.4%);同时2019年经济增加值(EVA)完成集团下达目标。符合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2019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
同时,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日
2、授予数量:1,963.44万份
3、授予人数:143人
4、授予价格:3.5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不超过十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首批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限售期满后,首批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如下:
日期 | 解锁比例 |
授予日两年以内 | 0 |
授予日起两周年 | 1/3 |
授予日起三周年 | 1/3 |
授予日起四周年 | 1/3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计划下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岗位 | 个人授予数量(万股) | 个人激励总量占授予总量比例 | 个人激励总量占总股本比例 |
李仲泽 | 董事长 | 42.02 | 1.71% | 0.0399% |
谢康德 | 董事、总经理 | 42.02 | 1.71% | 0.0399% |
王辉平 | 副总经理 | 36.79 | 1.50% | 0.0349% |
邓英杰 |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37.70 | 1.54% | 0.0358% |
高勃 | 副总经理 | 36.80 | 1.50% | 0.0349% |
宋国华 |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36.38 | 1.48% | 0.0345% |
沈慧明 | 副总经理 | 36.56 | 1.49% | 0.0347% |
高管合计 | 268.27 | 10.93% | 0.25% | |
其他合计 | 1,695.17 | 69.07% | 1.61% | |
首批授予合计 | 1,963.44 | 80.00% | 1.86% | |
预留合计 | 490.86 | 20.00% | 0.47% | |
本次计划合计 | 2,454.30 | 100% | 2.33% |
8、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锁比例=上市公司业绩结果对应可解锁比例×个人年度绩效结果对应可解锁比例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1)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中钨高新第一期激励计划每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业绩达到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锁:
首批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业绩条件:
业绩 指标 | 第一批解锁 | 第二批解锁 | 第三批解锁 |
归母扣非净资产收 | 2021年度公司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 | 2022年度公司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 | 2023年度公司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 |
益率 | 不低于3.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不低于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不低于4.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利润总额增长率(基于2019年) | 2021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基于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5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2022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基于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2023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基于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0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公司75分位水平 |
经济增加值(EVA) | 2021年度公司完成该年度集团下达目标,且△EVA为正 | 2022年度公司完成该年度集团下达目标,且△EVA为正 | 2023年度公司完成该年度集团下达目标,且△EVA为正 |
以上解锁业绩条件中,“2021-2023年度利润总额基于2019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6%、90%、104%”对应的目标水平相当于2021-2023年度利润总额基于2019年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4.9%、23.9%、19.5%。
同时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当年及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可以扣除新增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同行业公司为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标准划分并剔除“ST公司”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对标公司选取A股上市的涉钨企业、产业链延伸的相关金属与材料企业、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或下游客户企业,共20
家。以下为对标公司名单:
序号 | 股票代码 | 对标公司名称 |
1 | 600549.SH | 厦门钨业 |
2 | 002378.SZ | 章源钨业 |
3 | 002842.SZ | 翔鹭钨业 |
4 | 002282.SZ | 博深工具 |
5 | 601137.SH | 博威合金 |
6 | 002297.SZ | 博云新材 |
7 | 600259.SH | 广晟有色 |
8 | 000969.SZ | 安泰科技 |
9 | 002428.SZ | 云南锗业 |
10 | 601069.SH | 西部黄金 |
11 | 000962.SZ | 东方钽业 |
12 | 600114.SH | 东睦股份 |
13 | 000970.SZ | 中科三环 |
14 | 300629.SZ | 新劲刚 |
15 | 603626.SH | 科森科技 |
16 | 000697.SZ | 炼石航空 |
17 | 600206.SH | 有研新材 |
18 | 002132.SZ | 恒星科技 |
19 | 300428.SZ | 四通新材 |
20 | 300489.SZ | 中飞股份 |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及对标公司样本若出现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结合员工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最终个人实际解锁比例:
个人年度业绩达成/考核情况 | 个人实际可解锁比例 |
优秀(A)/良好(B+)/合格(B) | 100% |
基本合格(C) | 80% |
不合格(D) | 0 |
注:员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中包括中钨高新须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管理口径业绩考核任务(主要业绩指标完成考核目标)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
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可自由处置。在解锁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占本期权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比重进行监控。如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本计划也将根据该等调整后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实际收益的限制或调整等方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44万份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摊销成本合计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15,079.22 | 2,722.64 | 5,445.27 | 4,188.67 | 2,094.34 | 628.30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数据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实际会计成本,最终会计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筹集缴纳,公司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7月2日为授予日,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44万份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3、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