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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1-6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542,783,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48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6,801,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81,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74%。

2、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受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杨汝岱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于2021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杨汝岱先生。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3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015,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231%;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015,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231%;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015,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231%;反对767,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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