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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化实华: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五)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信息披露情况概述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年11月14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全部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76),披露了刘军先生诉被告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永兴公司”)、第三人罗一鸣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20)京0117民初633号】:

东方永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号:(2020)京0117民初633号】

原告:刘军

被告: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罗一鸣

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东方永兴公司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和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2)判令东方永兴于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撤销增加注册资本7000万元、增加罗一鸣为股东的变更登记,恢复至原有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方永兴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刘军先生发来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罗一鸣将自己变更为东成永兴公司的股东并直接增资7000万元至其本人名下致其成为东方永兴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自己代理,涉诉两次股东会决议中除“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外的其他内容均因违反法律导致无效。现刘军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决议无效,除“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这一项内容外,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据此要求东方永兴公司撤销依据上述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7000万元、增加罗一鸣为股东的变更登记,恢复至原有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诉讼请求,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1日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确认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1日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中除“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以外的其他内容无效;

(三)被告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上述两次股东会决议中的无效内容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针对刘军先生提起的东方永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的诉讼结果将对东方永兴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东方永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号:(2020)京0117民初633号】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17民初633号】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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