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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本制度修订内容已经公司2024年4月19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执行。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且已向监管部门报备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管理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章 投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理财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指定专人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归口管理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并负责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章 财务与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完整会计账目,做好相关财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出具台账,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完成证券投资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证据,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稳健投资理念,并考虑适时接受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和指导,以提高自身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投资收益:

(一)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事项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二) 为防范风险,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 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

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四)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投资预期收益、或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违规现象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 50%时,须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决定是否止损;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总额的 60%时,须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进行日常监督,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核实,由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并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第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和/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披露,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需保护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或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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