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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信息;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要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外部单位和个人的,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完成其他保密形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义务,并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同时要求对方单位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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