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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钒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

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或“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通知,攀钢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务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51)、《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3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攀钢集团将所持攀钢钒钛51,538.4772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营口港务集团持有;作为对价支付,营口港务集团将所持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46,582.8544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攀钢集团持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营口港总股本不变,其中:营口港务集团持有460,158.68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1.09%;攀钢集团持有46,582.85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2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攀钢钒钛总股本不变,其中:攀钢集团持有253,306.834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49%;营口港务集团持有51,538.477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0%。

三、请相关股东凭此批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国有股东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与营口港务集团于2020年12月26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之非公开股份转让协议》于上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正式生效,相关股东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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