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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会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l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之外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遵照执行,以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运作。《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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