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涉及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分红政策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针对该调整事项,公司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其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平春、韩美云、张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